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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異 議 人 蔡永取 住○○市○○○路000巷00號
相 對 人 黃綉雱 住○○市○○路000巷00號
葉武光 住○○市○○路000巷00號
曾炫達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金等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 檢署)94年度偵字第6452號與95年度偵續字第6號案件中自 認於民國92年8月間,與訴外人郭坤福共集資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成立合夥關係(下稱系爭合夥),投資統利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利公司),共分8股,郭坤福認購4 股,相對人共認購4股。
相對人3人於93年1月底間將1股讓 與異議人,嗣異議人於93年4月底聲明退夥,經合夥人同意 退夥,郭坤福表明同意返還出資等金,惟相對人3人不同意 見,致無法達成協調。
異議人遂對於郭坤福及相對人提出 刑事告訴,當時相對人3人部分有請再異議人不對相對人提 出再議,相對人願意負起全部給付、返還出資等責任,再 異議人相信,才沒有對相對人提出再議,事後郭坤福被判 刑入獄服刑,至今相對人未給付上開請求聲明金額,提出 異議。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判決書首頁記載判決 不當,不命相對人提出返還出資等金多少錢有誤。
相對人3 人未依義務責任給付,背信債務存在,提出再異議等語。
按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事實之釋明合於同法第240條第1項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合於同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合於同法第342條第1項 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返還出資等金多少錢合於民 法第272條第1項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故為此狀,請保護要件債 權存在,鈞院鑒核,原判決廢棄續行調查,並異議聲明原 判決有錯誤,未下文命相對人多少錢債權存在請求廢棄改 判,相對人3人應給付857,000元,及自93年6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異議人。
二、查異議人對相對人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金等事件,因無理由,經本院於10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異議人之訴駁回,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無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於105年8月4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58號判決異議人上訴駁回而於105年8月4日確定。
異議人先後提起再審之訴經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又多次聲請再審,亦經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
嗣異議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提起抗告異議,經本院於109年11月3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駁回抗告及異議,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台南高分院於110年3月26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抗告駁回。
異議人又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嘉義簡易庭於111年10月5日以111年度司促字第8417號裁定聲請駁回,異議人不服提出異議,經本院嘉義簡易庭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司促字第8417號裁定異議駁回,異議人不服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以111年度事聲字第21號裁定異議駁回,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2年2月24日以111年度事聲字第21號裁定抗告駁回,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2年3月20日以111年度事聲字第21號裁定抗告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訴字第128號返還合夥出資金等事件民事歷審卷及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417號民事全卷查明屬實,依異議人民事異議狀所載,針對109年11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提出再異議。
惟按對於裁定聲明不服,應以抗告為之;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均不生異議問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查109年11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係裁定,異議人對109年11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提出再異議,經核並無依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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