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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石生
訴訟代理人 陳鴻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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