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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沈游炎雄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張火盛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吳進發
訴訟代理人 吳世章
被 告 黃建國
兼
訴訟代理人 黃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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