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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力省電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順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 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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