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訴,365,2016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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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路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馨園日本料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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