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訴,365,2017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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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路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馨園日本料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5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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