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陳郁潔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被 告 陳柏基兼陳鄭輝之繼承人
陳柏川兼陳鄭輝之繼承人
陳柏山兼陳鄭輝之繼承人
陳彩蓮即陳鄭輝之繼承人
林瑞政即陳鄭輝之繼承人
林瑞平即陳鄭輝之繼承人
林瑞福即陳鄭輝之繼承人
林玉玲即陳鄭輝之繼承人
方君之即陳鄭輝之繼承人
方君仲即陳鄭輝之繼承人
陳壽美
陳嘉輝
陳彥良
陳彥烈
陳彥和
陳建成
陳淑惠
陳淑美
陳淑靜
劉陳彩梅
陳柏樑
林陳彩琴
陳英洲
林陳彩絢
陳英哲
陳英明
陳彩華
陳英和
陳彩雪
陳英俊
陳明煌
陳明賢
陳瓔凡
鄧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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