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訴,456,2016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曾誠
被 告 蕭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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