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訴,591,2017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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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李樹全 住嘉義市○區○○街000號之30
送達代收人 何永福律師
被上訴人 呂明長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
呂俊彥即家園科技室內裝修工程行
住嘉義縣太保市埔心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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