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訴,63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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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訴訟代理人 蕭國祐律師
被 告 劉美龍
劉邦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李玉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被告劉邦城與訴訟代理人蘇慶良律師補正被告劉邦城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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