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訴,739,2017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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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定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忠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以上訴人上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部分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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