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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鄧丙堂
被上訴人 潘崇哲
宏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0,383元(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72,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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