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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蔡竺憲
被 告 王昭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如附表二所示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路○○號房屋遷出,並將上開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19日,經鈞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11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拍賣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建物部分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
惟被告迄今仍居住於系爭房屋拒絕遷讓,被告對原告並無合法之占有權源,已構成無權占有。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伊於原屋主即被告之弟王專吉於102年5月27日得標買受取得所有權之前就已居住在系爭房屋內,王專吉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後,就讓伊居住在那邊。
伊與王專吉並未簽立書面租賃契約書,僅是口頭約定,伊與王專吉並沒有談到租金的問題,伊是直接拿錢給王專吉,一年租金約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並沒有約定要居住多久;
最後一次拿租金給王專吉是在105年10月底。
伊承認伊占有系爭房屋沒有法律上之依據,對於原告主張伊是無權占有是對的,伊只是希望原告可以給付搬遷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340建號建物原為王專吉所有,於102年5月27日由王專吉得標買受;
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原為王專吉所有,經其債權人聲請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實施強制執行,經原告於105年7月19日以總價5,629,000元得標拍定,本院於105年7月28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原告在案,原告現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等情,有原告所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權利移轉證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本院卷第13至2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按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1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乙節,既為被告所不爭執,僅辯稱其係基於租賃關係而占有系爭房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其所為前揭抗辯,負舉證之責。
經查:被告雖抗辯其係基於與王專吉間之租賃關係而占有云云,惟被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因此,被告未能舉證其就系爭房屋,對原告有何法律上合法之占有權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已構成無權占有。
原告本於前揭規定,請求被告騰空返還系爭房屋,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自系爭房屋遷出,並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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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地│面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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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義市│西 區 │埤子頭│新厝 │435-1 │建│44 │全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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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嘉義市│西 區 │埤子頭│新厝 │434 -3│建│39 │全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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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建物)︰ │
├──┬──┬──────┬──────┬───────────────┬─────────┬───┤
│ │ │ │ │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權 利│
│ │ │ │ │ │ │ │ 合 │ 主要建 │面 │面│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1 │ 2 │ 3 │ │ │ │積│ │
│ │ │ │ │ 層 │ 層 │ 層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計 │ │積 │單│範 圍│
│ │ │ │ │ │ │ │ │ 及用途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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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0 │嘉義市西區保│嘉義市西區埤│ │ │ │ │電梯樓梯│6.81│㎡│全部 │
│ │ │安二路86號 │子頭段新厝小│40.30 │54.09 │13.79 │108.18│間 │ │ │ │
│ │ │ │段434-3、435│ │ │ │ │ │ │ │ │
│ │ │ │-1地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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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8 │同上 │同上 │26.50 │16.97 │64.25 │57.48 │加強磚造│4.18│㎡│全部 │
│ │棟次│ │ │ │ │ │ │陽台、不│3.34│ │ │
│ │ │ │ │ │ │ │ │鏽鋼採光│ │ │ │
│ │ │ │ │ │ │ │ │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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