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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曾美惠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陳茂崑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曾秀治(兼陳白敬之承受訴訟人)
曾琴喨(兼陳白敬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卿(即陳白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院前固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再字第1 號返還信託財產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然該案件雖尚未確定,惟本院審酌該事件之審理進度(見本院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原告與部分被告曾秀治、曾琴喨之意見等情,認有撤銷前開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爰依被告曾琴喨之聲請將本院於106 年8 月3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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