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達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成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莊廣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莊淑娟
莊蕎蔓
莊淑塡
莊淑芬
莊聖輝
洪碧成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蕓安
被 告 劉嘉洲
劉嘉文
劉嘉惠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四行關於「即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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