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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參 加 人
即 聲請人 林晶瑩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彭貫綝與被告黃寶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即聲請人就原告彭貫綝與被告黃寶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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