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重訴,50,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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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維龍
謝長成
謝惠鈴
謝丁茂
吳楊麗珠
謝瑞發
共 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文正
吳清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98,88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64,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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