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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家榮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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