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亡,1,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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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慶典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黃榮派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榮派(男,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市○區○○里○○鄰○○街○○○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黃榮派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黃榮派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長男即失蹤人黃榮派(民國00年00月0日生,原住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0巷0號)於民國88年4月間即行蹤不明,迄今已逾18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黃榮派之健保投保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均查無失蹤人黃榮派之全民健保投保資料、參加勞工保險紀錄及入出境資料,有查詢紀錄3份在卷可稽,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詢關於失蹤人黃榮派是否尋獲一事,據該局於106年3月9日以嘉市警一防字第1060071937號函覆:經本分局不定期查訪,失蹤人行蹤不明不知去向等語,亦有該局函文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證人即聲請人次男、失蹤人胞弟黃鏜縈結證稱:失蹤人小時候發燒很嚴重、聾啞,他無法講自己的姓名,從失蹤迄今,我未曾看過或接到到他電話,也沒有找到或看到等語(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均經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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