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亡,9,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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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崇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崇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嘉義市○區○○里○鄰○○路○○○

號)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劉崇熙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崇熙現已99歲,自民國52年6月4日起即由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列為行方不明人口,迄今已逾53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11日刊登民時新聞報第7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10年,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72年1月1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函暨函附之失蹤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居住查實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暨檢送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住診就醫紀錄明細表、105年度司家催字第32號民事裁定為證,另有民時新聞刊登廣告證明單及新聞紙附卷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06年5月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頁)。
四、劉崇熙自52年6月4日失蹤,計至62年6月3日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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