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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武氏儒VU THI NHO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私立孝親護理之家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是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給付加班費及應休未休之工資,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9,311 元【計算式:18,622×1/2 】。
又原告雖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於法不合,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18號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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