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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許明智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榮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連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市○○里○○街000 號,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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