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勞訴,7,201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欽仁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玄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威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1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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