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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弘育
債 務 人 陳芊卉即陳碗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 陳弘熖」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陳弘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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