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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蘇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三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
㈡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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