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司司,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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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范耀琦即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尚有債務未結清,無法如期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俟清算完結後再報請核備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資料,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應積極清算財產及清理債務,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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