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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嘉麒
相 對 人 李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1,0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8月31日,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03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5,900,000元、②3,700,000元、③25,900,000元、④3,7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料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57,919,276元與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繳款明細、個人貸款總定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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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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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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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車店│車店 │1083 │ │111.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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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市│ │車店│車店 │1083-2 │ │10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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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市│ │車店│車店 │1083-3 │ │10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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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市│ │車店│車店 │1083-7 │ │10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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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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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三 │肆 │突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出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物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層 │一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層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5123│嘉義市上│嘉義市車│四層、鋼│58.0│61.1│55.3│55.3│16.5│ │ │24│陽台 │19│平│全部│ │
│ │ │海路231 │店段車店│筋混凝土│5 │6 │5 │5 │6 │ │ │6.│ │.9│方│ │ │
│ │ │號 │小段1083│構造、店│ │ │ │ │ │ │ │47│ │8 │公│ │ │
│ │ │ │-7地號 │舖,住宅,│ │ │ │ │ │ │ │ │ │ │尺│ │ │
│ │ │ │ │樓梯間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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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127│嘉義市上│嘉義市車│四層、鋼│58.0│61.1│55.3│55.3│16.5│ │ │24│陽台 │19│平│全部│ │
│ │ │海路239 │店段車店│筋混凝土│5 │6 │5 │5 │6 │ │ │6.│ │.9│方│ │ │
│ │ │號 │小段1083│構造、店│ │ │ │ │ │ │ │47│ │8 │公│ │ │
│ │ │ │-3地號 │舖,住宅,│ │ │ │ │ │ │ │ │ │ │尺│ │ │
│ │ │ │ │樓梯間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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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5128│嘉義市上│嘉義市車│四層、鋼│58.0│61.1│55.3│55.3│16.5│ │ │24│陽台 │19│平│全部│ │
│ │ │海路239 │店段車店│筋混凝土│5 │6 │5 │5 │6 │ │ │6.│ │.9│方│ │ │
│ │ │之1號 │小段1083│構造、店│ │ │ │ │ │ │ │47│ │8 │公│ │ │
│ │ │ │-2地號 │舖,住宅,│ │ │ │ │ │ │ │ │ │ │尺│ │ │
│ │ │ │ │樓梯間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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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5129│嘉義市上│嘉義市車│四層、鋼│59.0│62.1│56.3│56.3│16.8│ │ │25│陽台 │20│平│全部│ │
│ │ │海路239 │店段車店│筋混凝土│8 │1 │3 │3 │5 │ │ │0.│ │.3│方│ │ │
│ │ │之2號 │小段1083│構造、店│ │ │ │ │ │ │ │70│ │4 │公│ │ │
│ │ │ │地號 │舖,住宅,│ │ │ │ │ │ │ │ │ │ │尺│ │ │
│ │ │ │ │樓梯間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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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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