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司票,389,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黃湘茹
相 對 人 黃心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利息不請求                       106年度司票字第389號 │
├──┬───────┬─────────┬──────┬────┤
│ 編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備  考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5年11月2日  │40,000元          │未  記  載  │        │
├──┼───────┼─────────┼──────┼────┤
│002 │105年11月30日 │35,000元          │未  記  載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