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司票,400,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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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陳柏誥
相 對 人 曾博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為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175之32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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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無利息              106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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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備     考  │
│ 號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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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月10日│100,000元         │10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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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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