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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天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依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惟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附具證明文件,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自明。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天文之遺產管理人,固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須證明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蔡天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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