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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鴻錦
訴訟代理人 曾敏榮
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詹永華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複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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