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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鴻錦
訴訟代理人 曾敏榮
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水順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林永順」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水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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