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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8號
上訴人即原告 柯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紅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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