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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1號
原 告 聶寶珍
原 告 聶寶玉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聶振光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所示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本件遺產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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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價值( │ 分割方法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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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款 │台灣銀行嘉義分行 │112,875元 │1.由兩造按照附表│
│ │ │ │ │四所示之應繼分比│
│ │ │ │ │例分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 │ │ │ │3.若有孳息,亦應│
│ │ │ │ │依附表四所示的應│
│ │ │ │ │繼權利比例分配。│
├──┼───┼─────────────┼────────┼────────┤
│2 │存款 │嘉義玉山郵局 │718元 │1.由兩造按照附表│
│ │ │ │ │四所示之應繼分比│
│ │ │ │ │例分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 │ │ │ │3.若有孳息,亦應│
│ │ │ │ │依附表四所示的應│
│ │ │ │ │繼權利比例分配。│
├──┼───┼─────────────┼────────┼────────┤
│3 │定期存│ 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公司 │102,783元 │1.由兩造按照附表│
│ │款 │ │ │四所示之應繼分比│
│ │ │ │ │例分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 │ │ │ │3.若有孳息,亦應│
│ │ │ │ │依附表四所示的應│
│ │ │ │ │繼權利比例分配。│
├──┼───┼─────────────┼────────┼────────┤
│4 │活期存│花旗台灣銀行嘉義分公司 │1,452元 │1.由兩造按照附表│
│ │款 │ │ │四所示之應繼分比│
│ │ │ │ │例分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 │ │ │ │3.若有孳息,亦應│
│ │ │ │ │依附表四所示的應│
│ │ │ │ │繼權利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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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期存│花旗台灣銀行嘉義分公司 │100,000元 │1.由兩造按照附表│
│ │款 │ │ │ 所示之應繼分比 │
│ │ │ │ │ 分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 │ │ │ │3.若有孳息,亦應│
│ │ │ │ │依附表四所示的應│
│ │ │ │ │繼權利比例分配。│
├──┼───┼─────────────┼────────┼────────┤
│6 │定期存│嘉義文化路郵局 │2,650,000元 │1.由兩造按照附表│
│ │款 │ │ │四所示之應繼分比│
│ │ │ │ │例分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 │ │ │ │3.若有孳息,亦應│
│ │ │ │ │依附表四所示的應│
│ │ │ │ │繼權利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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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活期存│嘉義文化路郵局 │362,344元 │1.由被告優先受償│
│ │款 │ │ │喪葬費用286,597 │
│ │ │ │ │元後(被繼承人聶│
│ │ │ │ │錫山之喪葬費用:│
│ │ │ │ │133,850元+被繼 │
│ │ │ │ │承人鄭阿嬌之喪葬│
│ │ │ │ │費用152,747元= │
│ │ │ │ │286,597元),餘 │
│ │ │ │ │下之75,747元由兩│
│ │ │ │ │造按照附表四所示│
│ │ │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 │ │ │ │。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 │ │ │ │3.若有孳息,亦應│
│ │ │ │ │依附表四所示的應│
│ │ │ │ │繼權利比例分配。│
├──┼───┼─────────────┼────────┼────────┤
│8 │活期存│ 華南商業銀行 │ 3,259元 │1.由兩造按照附表│
│ │款 │ │ │四所示之應繼分比│
│ │ │ │ │例分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 │ │ │ │3.若有孳息,亦應│
│ │ │ │ │依附表四所示的應│
│ │ │ │ │繼權利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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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土地 │嘉義市○○段○00○00號 │11平方公尺 │1.變價分割,變價│
│ │ │ │ │分割所得之價金由│
│ │ │ │ │兩造按照附表四所│
│ │ │ │ │示之應繼分比例分│
│ │ │ │ │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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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地 │ 嘉義市○○段○00○00號 │ 35平方公尺 │1.變價分割,變價│
│ │ │ │ │分割所得之價金由│
│ │ │ │ │兩造按照附表四所│
│ │ │ │ │示之應繼分比例分│
│ │ │ │ │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由原│
│ │ │ │ │告聶寶珍吸收不利│
│ │ │ │ │之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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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物 │房屋門牌:嘉義市成功東街52│ 69.55平方公尺 │1.變價分割,變價│
│ │ │巷10號 │ │分割所得之價金由│
│ │ │ │ │兩造按照附表四所│
│ │ │ │ │示之應繼分比例分│
│ │ │ │ │配。 │
│ │ │ │ │2.如因無法整除(│
│ │ │ │ │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 │ │ │ │)致分配時有不能│
│ │ │ │ │依上開比例換算之│
│ │ │ │ │對應金額,則原告│
│ │ │ │ │聶寶珍吸收不利之│
│ │ │ │ │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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