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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吳芳枝
李致維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鄒宗育
被 告 李芸珊
李和峰(即李常嶸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梓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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