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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嘉恒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受告知人 翁壽生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翁壽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473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6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672元,原告僅繳納23,473元,尚欠188,19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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