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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芳如即林芳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睿軒
附表:
㈠、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計算式:5人×10份×34元=1,70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與女兒分擔則陳報分擔額),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如房租、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支出證明、勞健保費)。
㈢、陳報除每月領取之身障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補助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房租補助、交通補助)?如有,亦應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
並應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陳報該債權人名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㈥、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6年4月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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