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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林彥甫
徐玉美
被上訴人 吳林來好
訴訟代理人 吳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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