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山川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熒洲
蔡堡墉
視同上訴人 蔡焜境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新巖
蔡錫輝
王水樹
紀政成
追加被告 蔡順同
蔡秀賢
蔡西峰
王塗獅
蔡嘉孟
蔡穎勝
王明義
孫依萍
王明
王邦華
李咨瑩
前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介生
追加被告 紀文鋒
紀文山
紀文淵
紀文典
紀文章
紀清木
紀福源
紀福明
紀聰明
紀金泰
紀佳佑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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