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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熊祥福
熊祥壽
王熊秋鳳
熊雯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熊祥祿之第三順位繼承人,熊祥祿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於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始得依法繼承,倘前順序仍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尚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三、經查,聲請人等固為被繼承人熊祥祿之兄弟姊妹而為被繼承人熊祥祿之第三順序繼承人,有渠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
惟被繼承人熊祥祿之母親熊龔却於106年2月9日死亡乙節,有熊龔却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自熊祥祿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熊芸妘、熊珮喻、熊子瑩、王晴薇、王妤晴(另准予備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後,依民法第1175條、第1176條第6項之規定,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熊祥祿死亡時,由此時尚生存之第二順序繼承人熊龔却繼承,而因熊龔却嗣後死亡之故,繼承權由熊龔却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831條規定參照)。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熊龔却之全體繼承人未拋棄(處分)熊龔却對熊祥祿之繼承權前,第三順序之聲請人均尚無繼承權,渠等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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