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聲,32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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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唐民宗
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異議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收受鈞院106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書。

本案存有不實事證,請求貴院詳練審查後再裁定,以符法制等語。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提出異議,前揭裁定係因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而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係對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所為之裁定,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猶對本院前揭異議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自屬不合法,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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