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聲,346,201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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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胡慶秋
相 對 人 黃薛秀錦即薛琛之繼承人
薛菊英即薛琛之繼承人
薛菊員即薛琛之繼承人
薛菊桃即薛琛之繼承人
薛菊粉即薛琛之繼承人
薛美鳴即薛琛之繼承人
薛春育即薛琛之繼承人
薛文華即薛琛之繼承人
薛秀桔即薛琛之繼承人
江禎容即薛琛之繼承人
江嘉惠即薛琛之繼承人
江俊達即薛琛之繼承人
林薛霞即薛琛之繼承人
薛文璜即薛琛之繼承人
楊萬力
楊水岸
楊木春
楊春長
楊卒
劉金龍
楊宏寬
鄭光永
鄭光明
鄭明哲
鄭哲學
劉文福
楊尚文
楊雅傑
曾水永
楊宏嘉
鄭千芝
楊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5楊雅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5,1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28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5楊雅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5,136元」之記載,顯係「2,283元」之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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