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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林燕秋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斌律師
被 告 潘淑英
林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7,000 元【計算式:3,214,000 元(即嘉義縣○○鄉○○段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 鄰○○路00號之價值,見卷附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示)×1/2 (原告持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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