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補,18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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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陳壽美
被 告 廖木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計算式:(20+10)平方公尺×450元/平方公尺=13,500元;
實地測量前暫以原告所主張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算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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