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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林宗宏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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