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周榮釧
被 告 周榮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榮賜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30平方公尺,塔建地上物之用,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將該地上物拆除,並返還上揭土地。
又查,上揭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8,600 元/ 平方公尺。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000元【計算式:30㎡8,600 元=25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註:日後經實測後,面積如逾30平方公尺,原告就超過30㎡的部分,須再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