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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簡德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畯鑫、劉家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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