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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王健四
被 告 椿築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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