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補,201,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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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坤松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松
被 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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