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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劉正興
被 告 魏振狄即嘉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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